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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業餘電台呼號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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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6-2007 01:22:4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轉載自電訊管理局<br />
<br />
通函第1/2007號<br />
<br />
致所有香港業餘電台牌照持有人及/或操作授權書持有人通函<br />
<br />
先生/女士:<br />
<br />
<p align="center"><u>特別業餘電台呼號字首</u></p>
<br />
應業餘電台界的要求,電訊局批准香港所有業餘電台愛好者自由使用特別業餘電台呼號字首 VR10,以紀念香港回歸祖國 10 週年,但受下列條件規限:<br />
<br />
(i)特別呼號不得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後使用;以及<br />
(ii)如擾亂其他無線電服務或接獲本局指示,便不可使用特別呼號。<br />
<br />
<table width="100%" border="1" cellpadding="0" cellspacing="0">
  <tr>
    <td>期限  <br /></td>
    <td>字首</td>
    <td>字尾</td>
  </tr>
  <tr>
    <td>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td>
    <td>VR10 </td>
    <td>原先指配呼號的最後 2 個或 3 個字母</td>
  </tr>
</table>
<br />
例如,如牌照持有人及/或操作授權書持有人的原有呼號為 VR2ABC,則可於 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期間使用特別呼號 VR10ABC。短暫居留香港的香港業餘電台牌照持有人及卅或操作授權書持有人,亦可於指定期限內使用特別呼號(即於原居地呼號前加上 VR10 字首)。<br />
<br />
如有查詢,請致電2961 6607聯絡何志剛先生。<br />
<br />
<p align="right">電訊管理局總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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